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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修改三大價值取向之監管
      2022-03-25

         放寬市場管制的同時提高監管實效根據境外成熟市場發展的經驗,市場各參與主體的自我發展和監管部門的監管力量是市場發展的兩股主要推動力量,兩者不可或缺也無法相互替代。市場的有效監管是維護市場秩序和市場信心的保證,但監管不同于管制,管制過多,必然會降低整個市場體系的效率。為此,本次兩法修改也順應了放寬管制和加強監管的國際潮流。

        在放寬管制方面,授權國家有關部門對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的混業經營和混業監管另行作出規定,這既是對中國現有金融混業經營初步實踐的認可,更是為中國金融改革留下空間,便于中國培育強大的金融機構參與國際競爭;

        本次修改將證券衍生品種納入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有利于產品的創新和市場的發展,當然,證券衍生品種與股票、公司債券相比有其特殊性,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衍生品種的開發,授權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作出規定;

        鑒于股指期貨期權等證券衍生品種是成熟證券市場上重要的投資品種,根據成熟市場的經驗,國際上通行的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有效的避險工具,本次修改雖未直接規定股指期貨和期權交易,但通過授權國務院規定現貨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為期權和期指等金融創新工具預留了空間;取消了融資融券的禁止性規定,有利于提高市場流動性和活躍程度,同時為了控制風險,授權證監會在國務院作出規定的情況下監管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開展信用交易,活躍市場;

        將強制性全面要約收購制度修改為強制性要約收購制度,允許進行部分要約收購,降低了收購人的收購成本,擴大被收購公司股東參與收購的機會,以此促進并購市場的發展;將交易場所擴大到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為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奠定了法律基礎,有利于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形成和培育;

        交易方式涵蓋了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取消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硬性規定,從而使交易方式更具多樣性;在公司設立問題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設立和定向募集設立方式中,以登記注冊制度代替行政審批制度,不再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批,公司設立的準則主義將極大地提高公司設立的效率和透明度,降低公司設立中的制度成本;增加了定向募集方式發行股份,放寬公司發行新股條件,提高公司籌集資本的效率;

        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在任期內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改為可以分期轉讓,放寬轉讓限制;增加了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票的兩種情形,分別為將來建立、健全公司員工激勵機制,解決公司合并、分立中持異議股東的權利保護問題提供了條件;

        降低市場門檻也是放寬管制的重要內容,市場競爭要求有更多的市場主體參與,才能形成更好的市場環境,有利于更多的社會資金轉變為社會資本,便利于更多的社會公眾和各類機構參與投資創業,在降低公司設立的資本門檻方面,將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至五百萬元,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至三萬元,上市公司股本最低額由五千萬元降低至三千萬元,注冊資本制度由實繳資本制度改為認繳資本制度,允許分期繳納出資,適應公司經營對于資本的逐步擴大需求;

        擴展非貨幣財產的出資范圍,使得出資形式更為多元化。如此規定,使得市場環境向平等準入、平等競爭和自由準入、自由競爭方向發展,鼓勵更多的投資者實現資產的有效運用;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數量下限由五人降低至二人,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少二人的下限,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便于更多投資者設立公司參與市場經濟活動。通過上述法律條款的修改,逐步放寬各種管制措施,使各類微觀市場主體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結合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能夠自主進行商業決策,自主開展創新活動。

        在放寬管制、降低市場門檻的同時,本次修改更為重視市場監管手段的多樣化和有效性,強化了監管機構的權力,并嚴格設定了監管程序,保證市場在有效監管的基礎上快速發展,為投資者創造公平有效的交易環境。主要體現為:賦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現場檢查權、銀行賬戶查詢權、凍結權、查封權和限制證券交易權;

        要求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以適應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的發展趨勢,有利于加強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提高監管效率;界定公開發行的范圍和方式,明確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公開發行的監管職責,為更為廣泛的投資者提供保護,與此同時,將保薦制度法定化,既可以發揮中介機構對證券發行上市的約束和擔保作用,發揮市場對發行人質量的約束作用,又可以強化監管,進而從源頭上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供制度保證;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還建立發行股票預披露制度;

        將短線歸入權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防止公司內部人員進行短線交易損害公司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作為法定披露內容,增強了信息披露內容的有效性和透明度,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強化對實際控制人的監管;

        明確董事、高管人員對定期報告的確認義務和監事會對定期報告的審核義務,提高定期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內幕交易的主體范疇擴大到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得內幕信息的人,進一步防止和制止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

        明確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設立實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批,對證券公司的業務開展實行分類監管,加強對證券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健全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保護客戶資產安全,促使證券公司規范運作。由此,實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重點由行政審批向市場監管的轉移,提高了市場監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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